7月21日,记者从钢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某滑雪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某实业公司赔偿游客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万元。
2016年1月25日,济南市民王某在莱芜某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因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1月16日,王某将滑雪场的建设开发单位某建设集团、经营管理单位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68706.68元。
庭审中,王某认为,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某建设集团作为滑雪场的建设开发单位、某实业公司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建设集团、某实业公司对王某在滑雪场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主体、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某实业公司辩称,王某对其滑雪能力评价不足、盲目自信,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某建设集团辩称,2015年8月,其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TOT经营模式协议,将滑雪场的经营权转让给了某实业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滑雪场由某实业公司经营管理,某建设集团不应承担责任。某建设集团、某实业公司均认为,王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过高,要求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期限重新鉴定。
为化解纠纷,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了充分调解,促使各方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1601.98元,某实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21万元,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建设集团不承担责任。6月22日,某实业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