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莱芜 > 财经信息 > 正文

对于此次收费标准调整,你怎么看?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17-08-02 10:33:13

 

 
 

编辑:LK || 运营推广(微信):545699934



 

日前,市物价局发布《莱芜市物价局 莱芜市教育局 莱芜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此《通知》,对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统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调整为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30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260元/生.月,市级一类幼儿园220元/生.月,市级二类幼儿园180元/生.月,市级三类幼儿园160元/生.月。


 

(二)财政部分拨款和经费自筹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财政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36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320元/生.月,市级一类幼儿园280元/生.月,市级二类幼儿园240元/生.月,市级三类幼儿园200元/生.月。


 

经费自筹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39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350元/生.月,市级一类幼儿园300元/生.月,市级二类幼儿园260元/生.月,市级三类幼儿园220元/生.月。


 

(三)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四)幼儿园教师配备达不到“两教一保”或“三教”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30%执行。


 

(五)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因故一个月未入园,考虑到管理费用的支出,幼儿园可按50%收取保教费,其他费用不得收取。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幼儿在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对于此次收费标准调整,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发表你的观点!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