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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跟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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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2 08:59:58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1
推进公积金缴存扩面

 

 

(一)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扩面。重点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全市重点纳税企业、即将上市企业的缴存扩面工作,发挥大型企业的引领作用。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立,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方式。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当地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与其它缴存人员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三)严格落实“控高保低”政策。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单位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当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单位、个人各12%,不得低于单位、个人各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当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2
规范公积金提取

 

 

(一)调整购房提取政策。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可凭12个月内网签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12个月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凭12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12个月内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取消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又可贷的规定,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得再办理购房贷款。

 

(二)调整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政策。缴存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本息总额。职工选择组合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本息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支持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依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均房租水平测算,最高提取额度为1.2万元。

 

(四)规范其他提取政策。取消原住房装修提取、大学生学杂费提取,其他购房、还贷、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提取继续保留。

 

 

 

3
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时限。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30年。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可凭12个月内网签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12个月内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凭12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12个月内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公积金贷款向首套房倾斜。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首套房贷款者优先。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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