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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1号总河长令出台实施

文章来源: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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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7 09:56:37

4月13日,记者在全市水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第1号总河长令《关于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并实施,从细化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等多方面加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据了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第1号总河长令明确了河长巡河的具体要求。市级河长要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镇级河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巡河内容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库执法监管等方面,并及时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等有关问题。

 

第1号总河长令提出要全面实行湖长制。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党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管护体系,全面实行湖长制。市、区、镇要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5月底前,各级逐级明确实施湖长制的水库名录,建立市、区、镇、村四级湖长体系,出台实施方案、相关制度和办法。

 

提出扎实开展“清河行动”回头看。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面督导检查,形成“清河行动”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持续保持对“八乱”现象高压整治态势。对遗留、反弹的问题,专题研究、挂牌督办,直到办结销号。对新增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措施,限定时限,定期督导检查,确保尽快整改到位。

 

第1号总河长令明确要求,各级河长要研究制定“一河一策”综合整治方案,根据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抓紧制订2018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内容、责任主体、工作措施、完成时限,促进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工作计划突出防控重点和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级实施方案,逐步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各级总河长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查,组织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以及上级河长(湖长)对下级河长(湖长)的工作考核。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导调度、检查考核作用,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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