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9月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8月15日发生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内的少女毁容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袁辰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本报2016年5月10日曾报道该案)。受害人小芳(化名)家属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将向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2015年8月15日12时许,一场悲剧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上演。合肥28中高二男生袁某因恋爱纠纷,将一瓶浓度为95%的酒精浇在同年级女生、年仅17岁的小芳头上,并连续打了三次打火机将酒精点燃,小芳被严重烧伤。2016年5月9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事发时小芳17岁,袁某18岁,两人都是合肥市28中学生,当时是高二升高三时期,为相邻班级。
据公诉机关指控,袁某和小芳因恋爱纠纷产生矛盾,袁某不满预谋报复。致使受害人面部、前胸、后颈等部位烧伤,经鉴定,小芳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工伤七级。
公诉人以为,袁某的手段特别残忍,是有预谋有准备有埋伏的行为,作案时甚至没有与受害人交流,未留任何回旋的余地,情节恶劣,应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上10年以下。受害人小芳住院抢救期间,袁某父母支付10万元治疗费,后拒绝支付治疗费用。
一审开庭时,原告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290余万元。后期,原告又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重判被告。
9月1日,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袁某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亲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李智贤、余才能律师接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受害人小芳的代理人。昨日下午,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联系到李智贤,她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小芳及家人均无法接受,“我们认为对方不构成自首,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小芳家属将向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晨报记者张梦怡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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